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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作者: 时间:2022-02-25 点击率:844

企业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属于企业无偿提供了“租赁服务”,按照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属于企业无偿提供了“租赁服务”,按照上述规定增值税方面也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企业将房屋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属于公益事业的,比如在疫情期间将企业房屋无偿提供给用于新冠疫情的防治,增值税方面就可以不需要视同销售或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是属于公益性质的,政府应按照市场租金水平(公允价值)给企业开具财政监制的捐赠票据,企业按照公益捐赠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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