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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束进 时间:2017-07-17 点击率:1186

特殊群体创业就业可以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现为各位创业者梳理如下:

一、 特殊群体的主要范围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 军队转业干部

3、 随军家属

4、 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

5、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6、 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7、 残疾人

二、 税收优惠政策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1)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税收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 军队转业干部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随军家属

(1)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4、 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

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

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5、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1)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税收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6、 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

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7、 残疾人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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