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都有自身业务,有出货必有进货,有销售必有购进,有收入必有销售。由此,出现采购、物流/货流、开票、收付款等相关流程。也就是流向不一的体现。何为“四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劳务、服务)、合同流都完全一致。具体如下:对于四流一致相关规定,可以从2个方面去运用及应对: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可见,有人产生这样的误解:购买方取得的专票抵扣进项,四流必须一致,否则不能抵扣;甚至与合同不一致, 是属于虚开,更不能低抵扣。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实现三流一致。结合文件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收款方和开票方一致才能抵扣。也有收款方和开票方不一致,也能抵扣。比如,企业向农户采购农产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付款方向收款方开票)、收款方向税局代开发票等特殊情况抵扣进项。因此,开票方不属于收款方,这就属于三流不一,是符合有关规定,并非三流必须一致,才能抵扣进项。很多人误认为,付款账户不是公司单位账户,是不能抵扣的。出现这样的疑问:出差产出的住宿费进项抵扣中的付款人是个人,不是公司单位对公账户,能抵扣吗?是不是需要以公司对公账户付款才允许抵扣?在之前税局已答复: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住宿费符合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抵扣做出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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