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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减法"加力就业创业 江阴代办公司江阴进出口分享
作者: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 时间:2014-12-16 点击率:1391

今天江阴代办公司江阴进出口的小编将为大家分享的是有关于《税收"减法"加力就业创业》方面的知识。下面就跟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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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429日下发《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延续并完善了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新政策在延续原政策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扩大优惠范围

新政策调整了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等4类群体,统一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加大减税力度

“新政策在对前期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中,减税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按照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减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对失业人员创业的个体经营,每户每年定额标准为8000元。

形成政策合力

近年来,国家密集发布了一系列与促进就业有关的财税政策,尤其是通过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岗位的增加,加大了对创业和就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20138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今年4月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总明确个体户经营期不足1年计税方法

按实际经营期参照每月3500元标准扣除

本报北京429日讯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计税方法。据介绍,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式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似,具有可比性。从保持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等情形纳税期限的确定相一致的原则,《公告》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注销)的个税计算方法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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