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阴代办公司、江阴进出口的小编将为大家分享的是有关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规定》方面的知识。下面就跟江阴得瑞会计代理公司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规定199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
第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第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末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或分期付款、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则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申报抵扣时,应提供投资、捐赠、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第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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